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菏泽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绩效,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菏泽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政采商城”)是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基础,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实现采购全流程网上交易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菏泽政采商城上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凡属于集采目录以内、按规定应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政采商城采购。

第五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简便和依法合规的原则,按照市场运作、自主选择、信息公开、绩效优化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采商城采购行为应当落实节约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对政采商城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协调和指导政采商城相关工作

第八条 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是菏泽政采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营机构。负责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政采商城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及评价监测机制,督促相关方面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负责相关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可以依法委托市场主体(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菏泽市政采商城的运营工作,并与该市场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定期对运营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采购人、电商及电商平台和运营单位职责

第十条 采购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确认是否使用政采商城采购、选择哪家电商及电商平台采购;

(二)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照政采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政采商城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五)按照与电商及电商平台的约定协商解决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电商及电商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遵守与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

(二)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标准;

(三)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四)商品配件必须为原厂正品;

(五)计算机类产品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六)电商平台提供商品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一致。 并且提供送货、安装、调试等“一站式服务”;

(七)按照与采购人约定协调解决争议事项;

(八)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商品的配送、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业务。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职责:

(一) 接受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委托,负责政采商城的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

(二) 与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以及电商、电商平台签订协议,按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三) 负责采购信息的发布共享工作;

(四) 负责逐步建立比价系统,对政采商城商品价格实时监控;

(五) 负责对电商及电商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电商及电商平台市场准入及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政采商城采购的电商及电商平台市场准入

(一)除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并在市场禁入期限之内的电商及电商平台外,其他电商及电商平台都可依照相关规定入驻菏泽政采商城。

(二)电商及电商平台入驻菏泽政采商城应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电商及电商平台之间应公平竞争,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政采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人在政采商城注册登记。

(二)登录政采商城,选择电商或电商平台,按照物有所值原则选择商品下单。

(三电商及电商平台接单、发货。

(四)采购人验收商品、支付资金。根据实际履约情况和商品质量对电商及电商平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电商及电商平台应在约定时间内送达。采购人

应在到货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付款。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出现争议,按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了的,由运营单位按约定裁决。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将电商及电商平台的采购信息在政采商城公开并共享到菏泽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公共服务与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对异常交易信息、异常电商及电商平台及时在政采商城公开。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和约定的交易行为进行公开,并按本办法及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对政采商城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予以公开;运营单位对电商及电商平台实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排名及时公开,供采购人选择电商及电商平台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运营单位、电商及电商平台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入驻的电商及电商平台受到市场准入限制的,由运营单位取消其政采商城入驻资格。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财政部门、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