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定标系统使用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06凡使用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定标系统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定标系统使用费收费标准,并按文件约定的支付方按时、足额缴纳定标系统使用费,待定标系统使用费结清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由代理机构承担。定标系统使用费按单次项目中标金额/成交金额为基数固定收费。
收费标准 | |
500万元以下 | 3000.00元 |
500万元-1000万元(含) | 5000.00元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 | 7000.00元 |
5000万元-1亿元(含) | 10000.00元 |
1亿元-2亿元(含) | 20000.00元 |
2亿元以上 | 30000.00元 |